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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65********,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交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2时15分,被告人杜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黑山县姜屯镇市场门前附近,准备去加油时,被民警查获。2020年1月10日,经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183毫克,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杜某某经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黑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山县公安局现场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未悬挂车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宽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国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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