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郯马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郯城县马头镇刘楼村路段操作不当撞到中间护栏,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临)公(刑)鉴(化)字[2020]YC0031号血醇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06.2㎎/100ml,构成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10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守春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附《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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