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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吉林省吉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乡**,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3年7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0时09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E号灰色捷达牌小型驾车,沿本市双阳区北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星星幼儿园门前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5mg/lOO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杜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刘琴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二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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