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91********,哈萨克族,大学本科,**局**分局办事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区,住阿勒泰市**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杜某某在其朋友家喝酒至凌晨5点半,中午13时10分,醉酒驾驶新A7****号胜达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阿勒泰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红绿灯路段处时,与同方向在前等候红绿灯的刘某某驾驶的HT****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撞击致使新HT****号车与前面等候红绿灯的叶某某驾驶的新HA****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59.5mg/100ml。被告人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娜某某、努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刘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王群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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