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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2时03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蒙M****4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拉善右旗**镇“****”门前道路处时与停放在该处的蒙M****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驶车辆驶离事故现场,造成蒙M****6号小型轿车受损。后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民警在**镇“****”门前道路处将杜某某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275.3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实施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天红

                                                2021年2月24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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