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东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鸡东县鸡东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21时25分,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黑G****5号陆地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沿鸡东镇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顺洗车行前时,与前方同向于某某驾驶的黑G****8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相撞,起亚轿车被撞到道路的右侧后,刮到陈某某停放在右侧路边停车位里的黑G****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2.0795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等;
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某、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鸡东县鸡东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990487****;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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