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诉刑诉〔2018〕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7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黑0*****5手扶式拖拉机经由五常市亚臣路、农业街行至五常市农场路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五常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3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东
2018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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