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西充县**镇**小区家中吃宵夜时饮用了少许白酒。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渝AJ****小型轿车,搭乘前来探望父亲的表妹,从环城大道四段、环城大道三段向“东方夏威夷”小区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环城大道三段“王府井”小区外时,被告人杜某某发现前面交警在路检,就将车停靠在路边,被执勤民警现场发现,交警遂将其带至警车处进行检测。经对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2.2±10.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6年5月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红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