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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住四川省平昌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平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川A*****的小型汽车(车辆号牌川A*****正在办理中),从巴中市平昌县信义大道出发,在平昌收费站上高速后,沿G5012恩广高速往巴中方向行驶。同日凌晨3时20分许,当该车行至恩广高速333公里加100米路段时,撞上前方由梁某某驾驶的川Y*****号危化品运输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二支队四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责任。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在杜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杜某甲、何某某、何某甲、苟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3281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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