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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0 日18 时05 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10 线由东向西在道路中间行驶至582KM+120M 处时,与相对方向姜某某驾驶的津A***** 津B****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杜某某,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土左旗交警大队民警赶往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找到正在救治的被告人杜某某,在土左旗交警大队民警的全程监督下,医院急诊科护士于2019 年10 月30 日20 时26 分对被告人杜某某进行静脉抽血,于2019 年10 月31 日将抽取的静脉血送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检验,被告人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7.67mg/10O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3.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文号为:(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2989、2990、2991号。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良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张乌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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