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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津R****0号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运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运河东路华辰学校西门时,遇交警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检查,经当场对杜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30.5mg/100ml。后民警将杜某某带至北辰医院抽取血,经鉴定,杜某某血液含量为154.75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学会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庄村***胡同20 号,联系方式1380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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