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身份证号码3201221977********,汉族,文盲,来安县**镇**装饰城搬运工,住安徽省来安县**镇**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林场**村**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市浦口区花旗街往汊河镇街道行驶,行驶至来安县汊河镇广大路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检察官助理:王子豪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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