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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宕昌县哈达铺镇**社。无前科。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8日20时58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的灰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途经宕昌县新王路2km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26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宕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8.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蓉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 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 起诉书8份;

3. 案卷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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