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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街**街**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55分左右,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至平定县评梅西街西城枫景前面路段时,与杨某甲驾驶的晋C****9号白色斯柯达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8.28mg/100mL。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抽血工作记录及照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调查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住平定县**镇**街**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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