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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60号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1时8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号牌为粤WZ5****号的小型汽车在本区X939县道大岗路南14米处由南往西方向转弯时,碰撞由北往南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归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册2张。

3.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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