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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7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2********,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邕宁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计划沿南宁市仙葫大道回家,其驾车在南宁市青某某蒲庙大桥桥头好乘风酒吧前道路倒车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桂A****E号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处置后发现杜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将其带至南宁市邕宁区中医院由医务人员协助抽取杜某某静脉血液后送检。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杜某某静脉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86.26mg/100ml。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杜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坏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4.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5.提取血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案件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懿桓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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