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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号,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1月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6月30日因合同诈骗罪被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灰色“速腾”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镇**街**小区门口的“**”酒馆门前出发,由东向西行驶约一百米后左转驶入一巷道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04.3mg/100ml,2020年11月14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兆菊

检察官助理 李  军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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