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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19〕84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021970********,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扬州市邗江区**协会工作人员,住扬州市邗江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杜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江苏仁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飞龙、被害人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苏KG****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路蒋家桥饺面店门前路段,与停在路边准备转弯的被害人毕某某驾驶的苏M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后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向东行驶后停在四望亭路陈祥口腔诊所门前。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2.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人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和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6.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光盘3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丹丹

  20191227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扬州市邗江区**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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