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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农民。2019年8月17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2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冀FY****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线-80公里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茜

马琳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3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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