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冀FY****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线-80公里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茜
马琳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3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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