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79********,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付**号,工作单位:石家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8日14时30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晋C*****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263公里+20米处北京方向时,与李某某驾驶得鲁M*****小型普通客车追尾,致鲁M*****小型普通客车刮擦护栏,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新乐大队认定,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7.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2020年2月 4日杜某某和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云鹤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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