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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住昌黎县******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12月13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冀CN****小型普通客车在蛇刘线昌黎县**镇**村路段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靖安中队执勤民警刘某某、陈某某进行路检,经其检查发现冀CN****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人6人,实际载人22人,超过核定载人数100%以上,属危险驾驶。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冀CN****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及详细信息,载客人员名单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从事小型普通客车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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