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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FE359N白色昌河牌小型轿车沿京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泥瓦铺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杜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进行检测,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秀奇

(院印)

2020年325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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