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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现住本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5时37分,犯罪嫌疑人杜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号红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31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斌

2020年12月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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