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住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2日21时44分许,杜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航空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涿州市交警大队范阳中队在夜查中查获, 经司法鉴定,杜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车辆照片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区**街**号,1393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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