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杜某某在家饮酒后,晚上驾驶冀T2****白色波罗小型轿车到大尹村买吃的,开车横穿大王庄村后向南拐,沿小公路一直到尹村邮局路口再向左拐,到肃临公路大尹村一家板面店买了板面后,驾车行驶5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静脉抽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等;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贾满奖
附:
1.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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