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号,村民,现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老城****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陕ES****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仓程路十字东时,被临渭区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剑
检察官助理:程 攀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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