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从永通大道出发,行驶至长沙市岳麓区**道谷丰园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_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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