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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7197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潼南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村****附**号,家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小型汽车回家,当车行至大竹县**小区门口时与路边的铁桩相撞。事故发生后,杜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大竹县公安局对杜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测试结果为208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1.7mg/100ml。经大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8月16日被大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5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泻菲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4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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