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271980********,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住址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出发,往**镇**行驶,至**镇**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同日23时8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英都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次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91.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1日,经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燃油车的相关技术参数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内关于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的标准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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