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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蒙F**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科右前旗**养老院西侧10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测,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6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红

乌力吉达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在住所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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