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杜立军,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711130014,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住聊城市茌平区华信小区19号6单元50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茌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立军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杜立军无证驾驶鲁PWN556号小型轿车,沿茌平区新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新政路中医院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被告人杜立军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杜立军的供述和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立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立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立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立军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德义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华信小区19号楼6单元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