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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粤R2****小型客车沿连州市**街行驶时,被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连州中队的民警依法拦停,接受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呼气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34. 6mg/100ml。随后民警将杜某某带往连州市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经检测,杜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丽琼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路**巷**号其住处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974****

 2.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连州市人民检察院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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