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户籍地临沂市罗庄区**镇**村**号,现住郯城县**宿舍。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3时45分,被告人杜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路交汇处,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杜某某血液检出乙醇含量为126.2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鉴定意见;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杜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6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