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现住陇南市武都区**乡***行政村18号,无业。因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两个月。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3月15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9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甘K*****号红色夏利牌小轿车,由东江镇驶向武都城区方向,行驶至建设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9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太立                                

                            2019年0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