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0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K*****号“本田”牌越野车由武都区城关新村往钟楼滩方向行驶,途经城关新村广播电视局门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甘K*****小型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当晚01时许,公安民警在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杜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7.6mg/100ml。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石建春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