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93********,甘肃省金塔县人,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乡**村**组**号,住金塔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解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宝塔街路口后右转,继续行驶至金塔县西苑南小区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杜某某下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酒精检测,在逃离现场后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8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杜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但其醉酒驾车被查获后逃避、拒绝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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