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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罪)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重庆市涪陵区******组。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50%以上,2019年7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杜某某系渝G2****中型客车驾驶员,该车核载人数为19人,是重庆市涪陵区**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从事焦石至老井公路客运业务车辆。2019年6月20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G2****中型客车载客喻某某、陈某某等62人从重庆市涪陵复兴出发,沿白焦路由焦石中心小学往焦石镇永丰村方向行驶,至重庆市涪陵区焦石场口路段时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民警现场审查,该车载客超员43人,超过额定乘员160%以上。

2019年7月1日,经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杜某某驾驶的渝G2****中型普通客车转向、传动、制动刮水器系统性能有效,信号灯、行驶系存在安全隐患。

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车辆相关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陈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2019车鉴字第13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指认、辨认等笔录。

6.执法记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兴亮

检察官助理:杨娜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996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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