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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危险驾驶)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河南省嵩县******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上午10点多,杜某某驾驶豫******号黑色**牌小型汽车,从洛栾高速嵩县田湖收费站上高速,行经宁洛高速,到周山收费站下站口时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经鉴定: 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杜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聪莉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嵩县**乡**路**号

院**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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