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中共党员,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3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太原市****有限公司,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晋A****3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本市迎某某双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双塔南路万山沟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雅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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