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园**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园**号楼**单元**号。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18年11月1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李文辉、冯效义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变造身份证件罪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了姓名为“万某某”、“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2本、姓名为“万某某”的居民身份证1个,其将2本机动车驾驶证更换自己的照片并重新塑封后多次用于处理交通违章,后于2020年9月21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姓名为“万某某”、“李某某”的2本机动车驾驶证均系变造证件,姓名为“万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为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等;2.书证: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MD****号重型车(牵引新B****挂)在本市亨通公司院内行驶时,与秦某某停驶在路边的陕AA****号重型车(牵引A****挂)发生碰撞,被告人杜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秦某某报警后乘车将被告人杜某某截停并带回案发现场,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其再次逃离。经鉴定,被告人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03.4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杜某某到嘉峪关市公安局峪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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