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东风(十堰)**有限公司董事(以下简称东风*甲公司)、**、十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住十堰市**路**号楼**室。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枣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与东风**(十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乙公司)**李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改变“国航专项纯电动特种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航项目”)资金用途,在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直接由杜某某为东风*乙公司购买实验室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损失557.51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东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丙公司)与东风*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丁公司)签订了东风新能源汽车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协议,委托东风*丁公司实施“国航项目”,项目预算经费3000万元。2017年1月19日,东风*丁公司又与东风*乙公司签订了“国航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协议,将项目委托给东风*乙公司实施。根据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协议以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资金要求专款专用,用于设计、试制、检验检测认证、技术参展、学术交流、工艺生产准备及市场推广等。
2017年1月,被告人杜某某得知东风*乙公司实施国航项目的消息后,找到李某某表示东风*甲公司想参与国航项目。李某某表示东风*甲公司没有研发资质和检测能力,无法参与国航项目,且东风*乙公司要用这笔资金购买实验室设备,杜某某表示自己可以找研发公司做项目研发报告。因采购设备的发票不能在研发经费中开支,也不能入东风*乙公司的固定资产账,李某某等人决定用研发发票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再交给东风*甲公司采购设备,由东风*甲公司向东风*乙公司提供研发资料、检测报告、研发成果报告等资料,并给予东风*甲公司的杜某某项目研发费用20%的“研发服务费”。后杜某某认为20%的服务费没有利润,便找李某某协商想把服务费再提高一些。李某某与陈某甲、贺某某一起商量后,决定把给杜某某的“研发服务费”增加至25%。
2017年1月底,东风*乙公司的“国航项目”组成员陈某甲、袁某某、周某某等人编写了6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的受委托方为被告人杜某某的东风*甲公司以及十堰**公司。后因东风*丁公司只拨付给东风*乙公司1500万元的“国航项目”资金,陈某甲、柯某某、周某某等人重新调整了与东风*甲公司之间的虚假研发合同,重新制作了24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及实验协议,合同总金额为1565万元。李某某安排陈某甲代表东风*乙公司与杜某某的东风*甲公司以及十堰**公司签订了合同、协议,并将合同、协议的时间提前到2016年4月至7月。
在东风*乙公司与被告人杜某某的东风*甲公司等签订虚假的研发合同、协议过程中及之后,杜某某及东风*甲公司在没有提供研发报告及研发成果的情况下,李某某、贺某某等人按照合同金额1565万元的25%,支付给了杜某某391.25万元的“研发服务费”,杜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根据东风*丙公司的招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单次采购合同估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被告人杜某某因担心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无法承接东风*乙公司采购实验室设备的项目,向李某某协商说研发项目可以不走招标程序,李某某同意。在实际采购实验室设备的过程中,杜某某按照东风*乙公司张某某、柯某某等人拟定好的设备清单进行采购。其中,2017年12月杜某某拿到东风*乙公司拟好的采购金额为953万元的设备清单后,从清单上选购了价值675万元的设备。东风*甲公司向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采购东风*乙公司实验室设备过程中,实际支付给武汉**公司设备款669.2355万元,但却让武汉**公司与东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35.5万元的虚假设备购销合同。杜某某安排他人将该虚假合同交给东风*乙公司后,东风*乙公司张某某等人在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按照公司付款流程,将835.5万元支付给了东风*甲公司。东风*甲公司收到该款后,其中虚报的166.2645万元被杜某某据为己有。
案发后,枣阳市监察委员会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挽回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风*丙公司、东风*丁公司、东风*乙公司的财务账据、仪器购销合同、东风新能源汽车项目技术开发(委托)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行贿罪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李某某在其公司采购实验室设备和新能源电池组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送给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8440.92元的芝柏牌手表1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李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其人民币10万元。
3.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李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其价值33000澳门元的芝柏牌手表1块,折合人民币28440.92元。后在2018年11月,李某某被东风*丙公司纪委调查期间,将手表退还杜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将芝柏牌手表退缴至枣阳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武汉*系统公司的电池收货说明、送货单、验收单、瑞士芝柏手表发票、中国货币网2016年11月人民币兑换澳元汇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东风*乙公司**陈某甲、“国航项目”组长袁某某、**运营部分管**陈某乙、**运营部**张某某(另案处理)、“国航项目”成员周某某、技术员柯某某等人在设备采购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先后送给陈某甲、袁某某、陈某乙、张某某、周某某、柯某某六人人民币共计2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陈某甲在实验室设备采购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陈某甲人民币4万元。
(1)2016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陈某甲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袁某某在签订研发合同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十堰市**路**小区门口,送给袁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8年8月,东风*丙公司纪委调查李某某时,袁某某将2万元退还给杜某某安排的陈某丙。
3.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陈某乙在实验室设备采购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陈某乙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万元。杜某某被留置后,陈某乙将1万元上交东风*丁公司纪委。
4.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实验室设备采购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和帮助,先后三次送给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2.5万元。
(1)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安排东风*甲公司的陈某丙以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张某某人民币0.5万元。2017年5月,陈某丁将该0.5万元转账给张某某。
(2)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在其车内,送给张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因张某某提出其房贷压力大等,在杜某某的车内送给张某某人民币10万元。2018年11月,东风*丙公司纪委调查李某某过程中,张某某将10万元退给杜某某。
5.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周某某在项目研发合同、设备款申请拨付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安排陈某丙送给周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东风*丙公司纪委调查李某某的过程中,周某某将1万元退给杜某某安排的陈某丙。
6.2017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为感谢柯某某在项目研发报告、设备考察等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安排陈某丙送给柯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8年8月,东风*丙公司纪委调查李某某的过程中,柯某某将1万元退给杜某某安排的陈某丙。
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家属、陈某丙、陈某甲、张某某退缴上述赃款1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共东风*甲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资金暂扣(收缴)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陈某乙、陈某甲、张某某、周某某、柯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红雨
检察官助理 叶茹茹
检察官助理 何钦佩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襄阳市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证据材料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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