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杜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太谷县人,住山西省太谷县**乡**村**号,系农民。2019年6月19日,该因涉嫌失火罪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太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失火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杜某某独自前往太谷县阳邑乡杨庄村大队槐树底村“师儿塔”处的山坡上坟。期间杜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坟前焚烧纸钱,引燃了周边的杂草,随后火势蔓延引发火灾,并烧毁部分苗木。经鉴定,被烧毁的苗木价值人民币5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由于过失引起火灾致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红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太谷县**乡**大队**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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