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624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杜某某受其“老板”(另案处理)雇佣,于2019年3月31日早上6时许,携带他人信用卡、电子U盾等物品准备在本市白云机场乘坐CZ8313航班前往柬埔寨金边交给他人非法使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随后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内查获银行卡81张、U盾43个,及笔记本电脑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杜某某在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5卷。
3.量刑建议书2份,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被告人杜某某银行卡81张、U盾43个、SIM卡6张、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背包1个,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