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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075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8月22日被西安市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西安市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2时许,草滩派出所民警王某某、江某某接110指令赶赴辖区杜家堡社区处警,在行驶至杜家堡社区东门口时,看见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和李某某三男一女在路边,且女子李某某正在啼哭,情况可疑,于是民警王某某、江某某便停车上前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杜某甲、杜某乙情绪激动,对民警辱骂、推搡,期间杜某甲用手推搡王某某,杜某乙用手拽王某某衣领,随后在杜某乙父亲杜某丙的劝说下,该三人乘坐出租车离开现场,民警继续处理另一个警情。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因对民警处置情况心怀不满,三人便乘坐出租车到草滩派出所值班室。后王某某、江某某在处警结束后返回派出所值班室,看见杜某甲、杜某乙两人在值班室抽烟并向民警讨要说法(期间杜某丙被值班室民警陈晓东叫到值班室里间劝解),民警王某某制止二人抽烟并对其进行劝离,二人非但不听,反而用手指着民警王某某辱骂,接着杜某甲用手掐住民警王某某的脖子,将王某某推倒在值班室的桌子上,造成王某某颈部两侧软组织损伤,值班室办公桌部分物品损毁,派出所其他值班民警见状将杜某甲控制,并将杜某甲、杜某乙依法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西安城北医院门诊病历;

6.证人证言;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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