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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庄**区**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该局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杜某甲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告人杜某甲的姐姐杜某乙与保定市**路**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生纠纷,2020年8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周某某(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杨庄派出所民警)与同事依法到达该小区物业办公地点出警处置。30分许,杜某甲与其姐夫焦某某到达现场欲进入物业大厅殴打证人郝某某,周某某及其同事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杜某甲用右胳膊勒住周某某脖子,致其头皮挫伤、额部挫擦伤、颈部挫伤。经鉴定,周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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