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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4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6时8分,东阳市公安局湖溪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湖溪镇后山店东村杜某丙家有人闹事。湖溪派出所民警杜某乙、协警张某某到现场处警。民警杜某乙现场调查时,被告人杜某甲用手用力推了杜某乙肩膀一下,杜某乙向值班领导汇报后,以阻碍执行职务口头传唤杜某甲。在回湖溪派出所途中,被告人杜某甲称心脏不舒服,躺在警车后排座位上,多次用双脚踹正在驾车的民警杜某乙的肩部和脸部。民警杜某乙被迫把警车停在路边,等待所里增援。湖溪所值班领导陆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杜某甲钻入警车下面,不配合传唤,陆某某等人遂将其拉出抬到警车上,在此过程中,杜某甲拒不配合,并用脚踢、用手打陆某某等人,后被民警带回湖溪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门诊病历材料、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杜某乙、陆某某、张某某、杜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甲犯罪时某某七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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