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021980********,高中文化,河北省人,无业,户籍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暂住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刘某某带领辅警胡某某接天津市公安局110派警后到**小区门口进行处置,经查系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对何某某进行殴打。民警在现场了解情况过程中,杜某某对处警民警和辅警进行辱骂,并在被带上警车(警****2)后,用脚踹碎警车右后车窗玻璃,下车后对辅警胡某某进行殴打。待支援民警赶到现场对杜某某进行控制时,其用头部撞击民警刘某某面部。民警将杜某某控制后带至**派出所,在民警郑某某给其穿鞋过程中,杜某某又用脚蹬踹郑某某腿部。
根据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门诊病历显示:民警刘某某左侧面部挫伤;辅警胡某某下唇粘膜挫伤、右侧面部挫伤。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警车右后门玻璃更换及拆装工时费共计1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材料;
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
6.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7.价格认定结论书;
8.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黑双龙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