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捕(在逃),2019年5月25日被平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3日,平乡县**村村民被告人杜某某将**小区警卫室玻璃砸坏,11月5日中午**派出所民警到杜某某家依法传唤杜某某,因杜某某没在家,民警将传唤证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放到杜某某家,下午17时43分,**派出所民警程某某带领辅警王某某、董某甲、赵某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到**小区出警时,发现杜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要求杜某某停车时,杜某某驾车离开,后民警驾车追赶杜某某至其家门口抓捕杜某某,遭到杜某某反抗,过程中董某乙、董某丙、邓某某(均已判)参与其中暴力阻碍民警抓捕杜某某,杜某某见此情况欲逃脱抓捕,开始推搡、撕拽民警,最终杜某某逃脱抓捕,造成程某某、赵某某、董某甲、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程某某、辅警赵某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等2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等4人陈述;4.同案犯供述:同案犯董某乙等4人供述;5.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使用暴力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二名民警受伤(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