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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90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2018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5;2019年9月20日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2019年2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被告人杜某某先后四次在其租住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旅社民房内,容留韩某某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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