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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租车司机,出生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至6月19日期间,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太堡附近等地,被告人杜某某在其出租车上容留吸毒人员白某某吸食毒品七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书证: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白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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